國家能源局:推動儲能參與電力現貨交易,建立用戶側參與輔助服務費用的分攤與返還機制
11月25日,國家能源局發布了《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(征求意見稿)》和《電力現貨市場監管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。
文件指出,儲能、分布式發電、負荷聚合商、虛擬電廠和新能源微電網等成為電力現貨市場的市場主體,儲能納入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轄范圍。
近期建設主要任務之一:推動儲能、分布式發電、負荷聚合商、虛擬電廠和新能源微電網等新興市場主體參與交易。
重點如下
No.1
近期建設主要任務
(一)按照“統一市場、協同運行”的框架,構建省間、省/區域現貨市場,建立健全日前、日內、實時市場。
(二)加強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銜接。
(三)做好調頻、備用等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的銜接,加強現貨市場與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融合,推動與輔助服務聯合出清,加快輔助服務費用向用戶側合理疏導。
(四)穩妥有序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,并與現有新能源保障性政策做好銜接。
(五)推動儲能、分布式發電、負荷聚合商、虛擬電廠和新能源微電網等新興市場主體參與交易。
(六)直接參與市場的用戶、售電公司、代理購電用戶應參與現貨市場結算,其中代理購電用戶與其他用戶平等參與現貨交易,公平承擔責任義務。推動代理購電用戶、居民和農業用戶的偏差電量分開核算,并按照現貨價格結算。
(七)各地按照國家要求,結合電力市場發展情況和實際需要,探索建立市場化容量補償機制。
(八)省間市場逐步引入其他市場主體,放開各類發電企業、用戶、售電公司等參與交易。加強省間市場與省/區域市場在經濟責任、價格形成機制等方面的動態銜接。
No.2
市場主體
電力市場成員包括電力市場主體、電網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。其中,電力市場主體包括各類型發電企業、電力用戶(含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)、售電企業和儲能、分布式發電、負荷聚合商、虛擬電廠和新能源微電網等其他市場主體,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。
No.3
輔助服務市場
現貨市場起步階段,可單獨開展調頻輔助服務交易;具備條件時,電能量市場與調頻輔助服務市場聯合出清。
適時引入爬坡、轉動慣量等輔助服務交易品種,對調節性資源進行市場化定價。
按照“誰提供、誰獲利,誰受益、誰承擔”原則,建立用戶側參與輔助服務費用的分攤與返還機制。
No.4
容量補償機制
各地要按照國家總體部署,結合實際需要探索建立市場化容量補償機制,用于激勵各類電源投資建設、保障系統發電容量充裕度、調節能力和運行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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